22.裁判團和執法程序 22-1組成 ◎比賽的裁判團由以下人員組成: -第一裁判 -第二裁判 -記錄員 -四(二)名司線員 |
◎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必須有一位助理記錄員。 22-2執法程序 22-2-1※賽中,唯有第一和第二裁判可以鳴笛: 22-2-1-1△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,使比賽開始。 22-2-1-2△第一和第二裁判既確定有犯規發生,又能辨別其性質時,鳴笛中斷比賽。 22-2-2※比賽中斷期間,裁判員可以鳴笛表示允許或拒絕球隊的請求。 22-2-3※裁判員鳴笛中斷比賽後,應立即以規定的手勢(規則2-7-1)表示。 22-2-3-1△如犯規是由第一裁判所鳴笛判定,其表示順序: a)獲發球的隊。 b)犯規的性質。 c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 △第二裁判重複第一裁判的手勢。 22-2-3-2△如犯規是由第二裁判所鳴笛判定,其表示順序: a)犯規的性質。 b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 c)隨著第一裁判重複指出獲發球的隊。 △在此情況下,第一裁判不須指出犯規性質和犯規球員,只須指出獲發球的隊。 22-2-3-3△如果是雙方犯規,裁判員的表示順序是: a)犯規的性質。 b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 c)第一裁判指出獲發球的隊。 23.第一裁判 23-1位置 ◎第一裁判坐在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,視線必須高出球網上沿大約50公分 。 23-2職權 23-2-1※第一裁判自始至終指揮該場比賽的進行。他對其他裁判人員及雙方球隊成員行使 權力。 ※賽中,第一裁判的判決是最終決定,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的判決有誤時,有權加以更 正。 ※第一裁判有權撤換不能勝任職務的裁判人員。 23-2-2※第一裁判掌控撿球員和擦地員的工作。 23-2-3※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問題,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。 23-2-4※第一裁判不許有人對其判決進行討論。 ※但當比賽隊長提出請求時,必須對其引據的規則,就其解釋和應用提出說明。 ※如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,並保留賽後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,則第一裁判應當 准予所求。(規則5-1-2-1,5-1-3-2)。 23-2-5※賽前和賽中,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地、設備和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。 23-3職責 23-3-1※賽前,第一裁判必須: 23-3-1-1△檢查比賽場地、比賽用球和其他設備。 23-3-1-2△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。 23-3-1-3△控制球隊的熱身活動。 23-3-2※賽中,只有第一裁判有權: 23-3-2-1△對球隊提出警告。 23-3-2-2△對不當行為和延誤比賽判罰。 23-3-2-3△判定: a)發球員的犯規和發球隊的位置錯誤,包括掩護。 b)擊球的犯規。 c)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。 d)球通過綢下空間(規則11-1-3)。 23-3-3※賽後,在記錄表上簽名。 24.第二裁判 24-1位置 ◎第二裁判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網柱附近,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。 24-2職權 24-2-1※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,他有自己職掌的判決權限(規則2-4-3) ※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,第二裁判可以替代。 24-2-2※第二裁判可對其判決權限以外的犯規作出手勢,但不可鳴笛,亦不可對第一裁判 堅持己見。 24-2-3※第二裁判掌控記錄員的工作。 24-2-4※第二裁判監督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,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。 24-2-5※第二裁判監督熱身區內的球員(規則4-2-3)。 24-2-6※第二裁判准許比賽中止的請求,控制中止的時間和拒絕不當的請求。 24-2-7※第二裁判控制各隊暫停和替補的使用次數,並將第二次暫停和第五、第六次替補 ,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。 24-2-8※球員受傷時,第二裁判有權准許例外替補(規則8-2)或給予三分鐘的恢復時間 (規18-1-2)。 24-2-9※第二裁判檢查地板狀況,尤其是前區部分。而且也在賽中檢查比賽用球是否符合 規定。 24-2-10※第二裁判監督懲罰區內的球隊成員,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。 24-3職責 24-3-1※在每局比賽開始前、在決勝局交換場區後、及在其他任何必要時,核對場上球員 的實際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。 24-3-2※賽中,第二裁判須就下列狀況作出判斷,然後鳴笛並作手勢: 24-3-2-1△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(規則7-5)。 24-3-2-2△球員在擊球或企圖擊球時碰觸球網下部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(規則12-3- 1)。 24-3-2-3△侵入對方場區和球網以下的空間(規則12-2)。 24-3-2-4△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進攻性擊球犯規或攔網犯規(規則8-5-2-2,14-3-3和 15-6-2)。 24-3-2-5△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進入對方場區,或觸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(規則 9-4-3,9-4-4)。 24-3-2-6△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,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(規則9-4-I , ,, 9-4-2)。 25.記錄員 25-1位置 ◎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記錄台,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。 25-2職責 ◎記錄員依據規則填寫記錄表,並與第二裁判合作。 ◎記錄員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其它音效向裁判員示意。 25-2-1※每場和每局比賽開始前,記錄員必須: 25-2-1-1△依照規定程序填寫比賽及球隊資料,並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教練的簽名。 25-2-1-2△依據陣容單登記各隊上場陣容。 △若未能適時取得陣容單,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。 △登記自由球員的號碼和姓名。 25-2-2※比賽進行中,記錄員必須: 25-2-2-1△記錄得分,並確保記分板上的比數正確。 25-2-2-2△管制各隊的發球順序,如發現發球順序錯誤,應於擊球之後,立即通知裁判員 。 25-2-2-3△登記暫停和球員替補,掌握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。 25-2-2-4△對於不符規定的請求比賽中止,通知裁判員。 25-2-2-5△每局結束和決勝局某隊先達八分時,通知裁判員。 25-2-2-6△登記各種判罰。 25-2-2-7△登記第二裁判指示記載的事項,如:例外替補(規則8-2)、恢復時間(規則 18-1-2)、中止拖延(規則18-3)、外來干擾(規則18-2)等。 25-2-3※比賽結束時,記錄員必須: 25-2-3-1△記錄最終結果。 25-2-3-2△自己先在記錄表上簽名,然後依序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裁判員的簽名。 25-2-3-3△如有抗議事件,應由自己或讓該隊球隊隊長將抗議內容寫在記錄表上。 26.司線員 26-1位置 ◎若僅設置二名司線員,應相對的站在靠近兩名裁判右手的場角,各距場角一~二公尺 ◎各自負責自己一側的端線和邊線。 ◎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,必須設置四名司線員。 ◎四名司線員位於無障礙區內,站在各自負責之界線的假想延長線上,距離場角一~三公 尺的位置。 26-2職責 ◎司線員用旗幟(40公分×40公分)的旗號執行職務。 26-2-1※球落在自己所司的界線附近,作界內球或界外球的旗號(規則9-3和9-4)。 26-2-2※球觸及接球隊身體後出界,作球觸手出界的旗號。 26-2-3※球觸及標誌竿,或發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飛過球網等,必須作出旗號(規則 9-4-3,9-4-4) 26-2-4※在發球的擊球瞬間,任何球員(發球員除外)踏出場區以外,必須作出旗號。 26-2-5※負責端線的司線員,在發球員有腳的犯規時,必須作出旗號。 26-2-6※在第一裁判的請求下,司線員必須重覆他的旗號。 27.法定手勢 27-1裁判員的手勢(圖十一) ◎裁判員必須用法定手勢指出鳴笛的理由(所判犯規的性質或准許比賽中止的目的)。手 勢應維持片刻,如用單手作手勢,應用與犯規的球隊或提出請求的球隊同側的手表示。 27-2司線員的旗號(圖十二) ◎司線員必須以法定的旗號指出犯規的性質,並維持片刻的停留。 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 資料來源:http://web.ntpu.edu.tw/~sunday/classroom/volleyball_classroom/vb_rule.htm |
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
排球的裁判人員的職責與法定手勢
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
排球的球員位置
球員通常不需要掌握全部六種技術——發球、接發球、舉球、扣球、攔網、救球,而是通常根據球隊的戰術,以其中的一種或多種為專長。最常見的位置分配包含三種位置:攻手(分為主攻手和副攻手)、舉球員和自由球員(專職防守的球員) 為了有效阻擋對方的進攻,並在對方有足夠反應時間之前將球以陡峭的角度高速彈回對方場地, 一般來說由身材較高且彈跳力好的球員擔當攻手,但也不一定如此,位因教練對於戰術的需求而臨時有所變動。
舉球員
一般又稱二傳手,舉球員可說是球場上的教練,舉球員的冷靜與處理能力往往決定一場球賽的勝負,進攻的節奏幾乎多由舉球員來掌握。
職責在於組織全隊的進攻,他們負責在舉球時將球送至讓攻手最適宜扣球的位置。 舉球員必須有能力和扣球隊員組合出多種變化以破壞對方的防守,且要能掌握對方的攔網。
移動快速、傳球精準是一個舉球員的必備素質。
一位好的舉球員可串起全隊的攻勢,並且必須相當了解隊上各攻擊手的特性與習慣,在比賽中更要保持清楚的頭腦與思維,另外,在某些時候舉球員也必須扮演攻擊手角色,一方面也可以變動球隊進攻的節奏!所以除了練習舉球技巧外,舉球員也必須具備些許長球攻擊和吊球的能力,變換攻擊的節奏,也可以讓對方防守上有更大的壓力,一旦對方注意力不集中或是體力下滑,往往會有出奇不意的得分效果。
所以一位優秀的舉球員的訓練與養成也是相當辛苦的(球場上的教練),隨著強力發球的躍起,舉球員甚至是隊上其他的角色對於修正球的的能力更需要提升。
自由球員
自由球員是專職防守的球員,負責接扣球和接發球防守的部分(救球)。通常自由球員具有全隊最快和反應速度最好的一傳技術(但也會因此在後排少了一個攻擊手,減少攻擊上的路徑變化)。由於自由球員不需要在網前進攻或防守,可以由一傳技術好且反應快速的矮個子球員勝任。在比賽被指定為自由球員的球員不可以擔任其他位置。自由球員的替換次數是不受限制的,但兩次的替換之間必須隔一次死球,而且只能由被替換下場者做輪替(或第二位自由球員)。替換的時間必須在裁判吹哨示意發球前做更換。每一局開始前,自由球員不得先進場,必須等第二裁判核對先發球員後才可替換進場。
副攻手
副攻手又稱為欄中,是經常在靠近舉球員的位置打出快攻的球員。過去快攻手專職攔網,要很清楚知道對方進攻的組織路線,因為他們必須阻擋來自對方快攻手的快攻,並且需要從中間向兩邊快速移動以組織雙人攔網,但現在快攻手也成為重要的攻擊手之一,體力的負擔上相當大。通常快攻手是隊中最高的球員,且不要求有很好的防守技術(因為後方的自由球員會將他在後排時換下)。而副攻手(攔中)的穩定發揮會具有很大的牽制力,可以讓舉球員的配球有更多的可能性,也會讓主攻手的攻擊成功率提高,掩護的效果提高。
主攻手
主攻手是在靠近標誌杆的位置進攻的球員(通常在4號位和2號位)。由於大多數傳向主攻位置的球都是高球,因此主攻手往往採用很長的助跑,有時甚至從邊線外開始助跑。在進攻中主攻手通常依靠強力扣殺得分,但有時也要求以斜線助跑和快攻來擾亂對方的防守。主攻手還需要掌握一傳技術,因為在對方發球時他們通常作為自由球員以外的第二一傳點。慣用右手的主攻手最適合在4號位(前排左側)進攻,相對的,慣用左手的主攻手最適合在2號位(前排右側)進攻。主攻手個人的技巧和突破的能力相當重要,也是球隊主要氣勢的帶動者。在接發球的攻擊時,主要是由舉球員來配球,而在來回的過程當中,主攻手的積極就相當重要了,主攻手對於處理球的能力也要有相當的穩定度。
同時,在現代排球當中,多數主攻手在後排並不被自由球員換下。這就意味著多數主攻必須參與一傳(接發球)和後排防守,這就使主攻這一位置要求運動員既有全面的扣球實力,又要有良好的後排保障技術。主攻的進攻任務在很大程度上由接應二傳分擔。
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 資料來源:
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8E%92%E7%90%83#.E4.B8.96.E7.95.8C.E4.B8.BB.E8.A6.81.E6.8E.92.E7.90.83.E6.AF.94.E8.B5.9B
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 資料來源:
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8E%92%E7%90%83#.E4.B8.96.E7.95.8C.E4.B8.BB.E8.A6.81.E6.8E.92.E7.90.83.E6.AF.94.E8.B5.9B
排球的發展史
1896年,第一場排球賽於美國麻省春田學院舉行。
1900年,專為排球運動設計的專用球誕生了。
1916年,在菲律賓開始推廣舉球和扣殺動作。
1917年,比賽制度由21分制改為15分制。
1920年,每邊三次擊球和後排攻擊規則成立。
1922年,第一次青年會全國錦標賽在紐約布魯克林舉行。
1928年,全美排球協會成立。
1930年,第一次二人制沙灘排球出現。
1934年,承認國家裁判的地位。
1947年,FIVB國際排球總會成立。
1948年,第一次二人制沙灘排球比賽舉行。
1949年,第一屆世界錦標賽於捷克布拉格舉行。
1964年,東京奧運會中排球項目首次為奧運會所接收。
1974年,於墨西哥舉行的世界錦標賽於東京以電視轉播。
1983年,AVP職業排球聯盟成立。
1986年,WPVA女子職業排球聯盟成立。
1987年,FIVB增設世界沙灘排球錦標賽。
1990年,WORLD LEAGUE 世界聯盟成立。
1995年,排球運動發明100年。
1996年,奧運增設二人制沙灘排球比賽項目。
1998年,FIVB於11月訂出「落地得分制」的新規則,由翌年元旦開始進行9個月的試行。
2000年,經若干新規則的修訂,「落地得分制」正式於1月1日起施行,取代以往需要擁有「發球權」的「發球得分制」。
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
資料來源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8E%92%E7%90%83#.E4.B8.96.E7.95.8C.E4.B8.BB.E8.A6.81.E6.8E.92.E7.90.83.E6.AF.94.E8.B5.9B
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
排球的規則
每局比賽各隊均有2次暫停和6次換人的機會。成死球時可要求暫停。
1.暫停
每局比賽各隊有兩次普通暫停機會(國際賽事當中,當一隊滿8分或16分時候有技術暫停,除決勝局外),時間30秒。比賽有一隊先到8分或16分時,各有一次技術暫停的機會,時間60秒,是否給予暫停也可以由主審來裁定。
2.換人
換人規則: 主力隊員只能退出比賽一次,同一局中再次上場比賽時,只能和剛才的人換。 替補隊員每局只能上下場各一次,可以替換任何一個主力隊員。同一局中只能由被他替換下場的隊員來替換。 全隊每局有6次換人機會。
早期的排球比賽採用的是發球得分制。隊伍(己方)先要取得「發球權」成為發球方,然後在對陣中取勝對方,便得一分,並持續擁有「發球權」。相反,如發球方(己方)在對陣中敗陣,雖然對方未能即時得分,但「發球權」便轉移到對方。
目前世界各地進行的是落地得分制。改成落地得分制後,會讓比賽更刺激,雙方會更積極珍惜每一顆球。
排球比賽採取五局三勝制,先取三局勝利就是贏了比賽。
在早期採用的發球得分制中,每局均為十五分制的發球得分制,如兩隊十四分平手後就行局末平分制,直至其中一隊連勝兩分,方可贏得一局。而目前推行的落地得分制,則首四局改設定為二十五分制,第五局十五分制。另外,每局都是落地得分制,取消了發球權制。同樣,兩隊二十四分平手(第五局十四分平手)後就行局末平分制,直至其中一隊連勝兩分,方可贏得一局。
發球方如在發球時,排球不過網算對方得分﹔排球若觸網頂進入對方球區則繼續進行。(舊制發球得分制中,無論發球時排球不過網或觸網進入對方球區,均作發球方敗陣論。)
排球壓線可算作得分。排球的中心只要至於場內落地都算對方得分。
- 連擊:單人連續擊球兩次以上(除第一接傳、或攔網時接觸身體多個部位、或攔網後接一傳)
- 持球:球停留於手中(通常以裁判的個人主觀角度來決定)
- 4次擊球:一方隊伍擊球三次以上(攔網觸球不算在內)
- 過網擊球:於對方球員未完成攻擊性擊球前或同時,於對方空間觸球
- 位置錯誤:位置錯誤(只和前後左右有關)發球方由主審裁定,接發球方由二審裁定;或輪轉錯誤(發球員)
- 觸網:根據2012排球新規則,身體任何一部位碰觸到網上白帶或標誌竿頂部80公分才算觸網或是干擾到另一方之行為才算(白帶下方的部分只要不影響到比賽的進行不算觸網)
- 後排違例:後排不能欄網.於球完全高於網頂時完成攻擊性擊球
排球場由比賽場區(playing court)和無障礙區(free zone)組成。
比賽場區長18公尺,寬9公尺。可分為兩塊等面積(9m×9m)的區域,比賽的兩隊各於球場球網的一邊,每一邊又可分為前區(前排)(離中線3公尺內的區域)和後區(後排)(離中線3公尺到9公尺的區域),劃分前區和後區的線稱為攻擊線(attack line),男子競賽為中線以上最高點離地面2.43公尺的網高(女子競賽則是2.24公尺);無障礙區,指的是場地上方不得有任何障礙物的空間,除寬度不得小於兩公尺外沒有其他限制。球場各邊線寬5公分。
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
資料來源: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8E%92%E7%90%83
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
排球的起源與介紹
1896年,在美國斯普林費爾德體育專科學校舉行了第一場公開比賽。
初期,排球被稱為Mintonette(小網子之意)。1896年,霍爾斯泰德教授根據比賽特點,提議改為 Volleyball(空中擊球),即現代國際通用名稱Volleyball(排球)。當時的正式用球圓周為25~27英寸(約63.5~68.8厘米), 重量為9~12盎司(約255~346克)。現代國際比賽用球的材料和製作工藝有很大改變,但球的規格還和以前差不多。
美國斯普林費爾德體育專科學校是排球的發源地,該校的基督教青年會是最早傳播排球運動的組織。基督教青年會的幹事、傳教士、學校畢業生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美國軍人,都是排球運動的初期傳播者。
排球運動首先傳入加拿大、古巴、巴西等國,第一次世界大戰(1914~1918年)期間傳入法國、義大利等歐洲國家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東歐國家排球運動技術水準長期居世界領先地位,歐洲各國從一開始接觸的就是6人制排球,因此技戰術水準得以長久領先。
排球運動傳入亞洲始於1900年的印度。1913年第一屆遠東運動會把排球列入正式比賽,由於當時規則尚不完善,亞洲各國的排球運動經歷了16人制、12人制和9人制,直到1950年代,才逐步過渡到6人制排球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8E%92%E7%90%83
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
訂閱:
文章 (Ato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