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.裁判團和執法程序 22-1組成 ◎比賽的裁判團由以下人員組成: -第一裁判 -第二裁判 -記錄員 -四(二)名司線員 |
◎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必須有一位助理記錄員。 22-2執法程序 22-2-1※賽中,唯有第一和第二裁判可以鳴笛: 22-2-1-1△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,使比賽開始。 22-2-1-2△第一和第二裁判既確定有犯規發生,又能辨別其性質時,鳴笛中斷比賽。 22-2-2※比賽中斷期間,裁判員可以鳴笛表示允許或拒絕球隊的請求。 22-2-3※裁判員鳴笛中斷比賽後,應立即以規定的手勢(規則2-7-1)表示。 22-2-3-1△如犯規是由第一裁判所鳴笛判定,其表示順序: a)獲發球的隊。 b)犯規的性質。 c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 △第二裁判重複第一裁判的手勢。 22-2-3-2△如犯規是由第二裁判所鳴笛判定,其表示順序: a)犯規的性質。 b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 c)隨著第一裁判重複指出獲發球的隊。 △在此情況下,第一裁判不須指出犯規性質和犯規球員,只須指出獲發球的隊。 22-2-3-3△如果是雙方犯規,裁判員的表示順序是: a)犯規的性質。 b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 c)第一裁判指出獲發球的隊。 23.第一裁判 23-1位置 ◎第一裁判坐在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,視線必須高出球網上沿大約50公分 。 23-2職權 23-2-1※第一裁判自始至終指揮該場比賽的進行。他對其他裁判人員及雙方球隊成員行使 權力。 ※賽中,第一裁判的判決是最終決定,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的判決有誤時,有權加以更 正。 ※第一裁判有權撤換不能勝任職務的裁判人員。 23-2-2※第一裁判掌控撿球員和擦地員的工作。 23-2-3※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問題,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。 23-2-4※第一裁判不許有人對其判決進行討論。 ※但當比賽隊長提出請求時,必須對其引據的規則,就其解釋和應用提出說明。 ※如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,並保留賽後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,則第一裁判應當 准予所求。(規則5-1-2-1,5-1-3-2)。 23-2-5※賽前和賽中,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地、設備和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。 23-3職責 23-3-1※賽前,第一裁判必須: 23-3-1-1△檢查比賽場地、比賽用球和其他設備。 23-3-1-2△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。 23-3-1-3△控制球隊的熱身活動。 23-3-2※賽中,只有第一裁判有權: 23-3-2-1△對球隊提出警告。 23-3-2-2△對不當行為和延誤比賽判罰。 23-3-2-3△判定: a)發球員的犯規和發球隊的位置錯誤,包括掩護。 b)擊球的犯規。 c)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。 d)球通過綢下空間(規則11-1-3)。 23-3-3※賽後,在記錄表上簽名。 24.第二裁判 24-1位置 ◎第二裁判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網柱附近,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。 24-2職權 24-2-1※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,他有自己職掌的判決權限(規則2-4-3) ※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,第二裁判可以替代。 24-2-2※第二裁判可對其判決權限以外的犯規作出手勢,但不可鳴笛,亦不可對第一裁判 堅持己見。 24-2-3※第二裁判掌控記錄員的工作。 24-2-4※第二裁判監督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,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。 24-2-5※第二裁判監督熱身區內的球員(規則4-2-3)。 24-2-6※第二裁判准許比賽中止的請求,控制中止的時間和拒絕不當的請求。 24-2-7※第二裁判控制各隊暫停和替補的使用次數,並將第二次暫停和第五、第六次替補 ,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。 24-2-8※球員受傷時,第二裁判有權准許例外替補(規則8-2)或給予三分鐘的恢復時間 (規18-1-2)。 24-2-9※第二裁判檢查地板狀況,尤其是前區部分。而且也在賽中檢查比賽用球是否符合 規定。 24-2-10※第二裁判監督懲罰區內的球隊成員,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。 24-3職責 24-3-1※在每局比賽開始前、在決勝局交換場區後、及在其他任何必要時,核對場上球員 的實際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。 24-3-2※賽中,第二裁判須就下列狀況作出判斷,然後鳴笛並作手勢: 24-3-2-1△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(規則7-5)。 24-3-2-2△球員在擊球或企圖擊球時碰觸球網下部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(規則12-3- 1)。 24-3-2-3△侵入對方場區和球網以下的空間(規則12-2)。 24-3-2-4△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進攻性擊球犯規或攔網犯規(規則8-5-2-2,14-3-3和 15-6-2)。 24-3-2-5△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進入對方場區,或觸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(規則 9-4-3,9-4-4)。 24-3-2-6△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,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(規則9-4-I , ,, 9-4-2)。 25.記錄員 25-1位置 ◎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記錄台,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。 25-2職責 ◎記錄員依據規則填寫記錄表,並與第二裁判合作。 ◎記錄員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其它音效向裁判員示意。 25-2-1※每場和每局比賽開始前,記錄員必須: 25-2-1-1△依照規定程序填寫比賽及球隊資料,並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教練的簽名。 25-2-1-2△依據陣容單登記各隊上場陣容。 △若未能適時取得陣容單,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。 △登記自由球員的號碼和姓名。 25-2-2※比賽進行中,記錄員必須: 25-2-2-1△記錄得分,並確保記分板上的比數正確。 25-2-2-2△管制各隊的發球順序,如發現發球順序錯誤,應於擊球之後,立即通知裁判員 。 25-2-2-3△登記暫停和球員替補,掌握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。 25-2-2-4△對於不符規定的請求比賽中止,通知裁判員。 25-2-2-5△每局結束和決勝局某隊先達八分時,通知裁判員。 25-2-2-6△登記各種判罰。 25-2-2-7△登記第二裁判指示記載的事項,如:例外替補(規則8-2)、恢復時間(規則 18-1-2)、中止拖延(規則18-3)、外來干擾(規則18-2)等。 25-2-3※比賽結束時,記錄員必須: 25-2-3-1△記錄最終結果。 25-2-3-2△自己先在記錄表上簽名,然後依序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裁判員的簽名。 25-2-3-3△如有抗議事件,應由自己或讓該隊球隊隊長將抗議內容寫在記錄表上。 26.司線員 26-1位置 ◎若僅設置二名司線員,應相對的站在靠近兩名裁判右手的場角,各距場角一~二公尺 ◎各自負責自己一側的端線和邊線。 ◎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,必須設置四名司線員。 ◎四名司線員位於無障礙區內,站在各自負責之界線的假想延長線上,距離場角一~三公 尺的位置。 26-2職責 ◎司線員用旗幟(40公分×40公分)的旗號執行職務。 26-2-1※球落在自己所司的界線附近,作界內球或界外球的旗號(規則9-3和9-4)。 26-2-2※球觸及接球隊身體後出界,作球觸手出界的旗號。 26-2-3※球觸及標誌竿,或發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飛過球網等,必須作出旗號(規則 9-4-3,9-4-4) 26-2-4※在發球的擊球瞬間,任何球員(發球員除外)踏出場區以外,必須作出旗號。 26-2-5※負責端線的司線員,在發球員有腳的犯規時,必須作出旗號。 26-2-6※在第一裁判的請求下,司線員必須重覆他的旗號。 27.法定手勢 27-1裁判員的手勢(圖十一) ◎裁判員必須用法定手勢指出鳴笛的理由(所判犯規的性質或准許比賽中止的目的)。手 勢應維持片刻,如用單手作手勢,應用與犯規的球隊或提出請求的球隊同側的手表示。 27-2司線員的旗號(圖十二) ◎司線員必須以法定的旗號指出犯規的性質,並維持片刻的停留。 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 資料來源:http://web.ntpu.edu.tw/~sunday/classroom/volleyball_classroom/vb_rule.htm |
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
排球的裁判人員的職責與法定手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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